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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公告

關于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發布日期:2022-08-18 浏覽量:76 次

  

  為維護正常的信訪秩序和社會公共秩序,引導信訪人員依法、有序信訪,依法打擊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信訪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現就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如下:

  一、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相關部門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依法文明理性逐級反映問題。多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對涉法涉訴信訪事項,信訪人應當通過司法程序或行政救濟程序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

  二、信訪人不依法表達訴求,進行纏訪、鬧訪以及越級信訪,擾亂信訪工作秩序、社會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和财産權利等,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相關部門、單位工作人員對其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後,仍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信訪事項已經受理并正在處理中,信訪人在辦理期限内越級上訪的;信訪人的合理訴求已經依照法律法規、政策妥善解決,仍堅持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信訪或提出超越法律法規、政策規定要求的;應當通過法定途徑解決問題,拒不通過法定途徑提出訴求的;信訪事項已經依法處理到位,并已明确告知處理情況,仍然重複寫信、重複網投、重複電話騷擾的;經各級信訪聯席辦、信訪部門認定為惡意信訪登記或纏訪、鬧訪的;

  (二)人民法院、仲裁機關生效的判決、裁定、調解、裁決等法律文書及人民檢察院相關的生效法律文書中已認定,或經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辦理終結的信訪事項,上訪人拒不執行法律法規規定,而執意非訪、纏訪、鬧訪和反複越級上訪擾亂單位和公共秩序的;

  (三)5人以上集體走訪反映共同事項,拒不按照規定推選代表,不到指定接待場所走訪,不服從工作人員現場管理,在機關内吵鬧、聚集等擾亂單位或公共秩序的;

  (四)在信訪接待場所滞留、滋事;或者将年老、體弱、患有嚴重疾病等生活不能自理人員及未成年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

  (五)組織、策劃、串聯、煽動、誘導、資助、教唆、脅迫、雇傭、幕後操縱他人參與纏訪、鬧訪的;集資用于越級上訪、纏訪、鬧訪、集體上訪的;組織、資助他人或提供交通工具協助他人纏訪、鬧訪的;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财的;以信訪為名或者以代理信訪為名,插手社會事務,擾亂社會秩序或信訪秩序的;

  (六)未經授權使用他人身份信息、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使用騙取的居民身份證或用假身份證從事信訪活動的;

  (七)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信訪的,或以自傷、自殘、自殺相要挾或者揚言實施殺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方式進行信訪的;

  (八)以信訪為名,在機關、企事業單位非法聚集、靜坐、滞留、圍堵大門、攔截車輛、阻礙交通,強行沖擊機關、企事業單位,阻礙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在信訪活動中,強拿硬要、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财物,強占辦公場所、投擲物品的;

  (九)以信訪為名,組織、策劃、串聯、煽動、誘導、資助、教唆、脅迫、雇傭、幕後操縱他人或者本人直接參與在各級機關、企事業單位、交通場站、重大活動場所以及上述場所周邊其他公共場所上訪,實施統一着裝、佩戴統一标識、張貼散發信訪材料、喊口号、拉橫幅、穿狀衣、披麻戴孝、擺放花圈等行為的;或者采取跳樓、自焚、攀爬建築物等過激方式表達訴求的;

  (十)在信訪活動中,捏造、歪曲事實,诽謗、誣告、陷害他人,或追逐、攔截、辱罵、恐吓、圍攻、毆打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以網絡、電話、短信等形式對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進行騷擾、威脅,或以圍堵、糾纏、非法進入他人住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方式幹擾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正常生活的;

  (十一)在信訪活動中,通過網站、論壇、微博、微信、QQ、抖音、快手等媒體通訊工具,編造、散布有關信訪事項的虛假信息,煽動、組織、策劃他人纏訪、鬧訪,或者為他人實施上述行為提供支持、幫助的;

  (十二)在信訪活動中,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活動,或者未按許可的目的、方式、标語、口号、起止時間、地點、路線及其他事項進行集會、遊行、示威的;

  (十三)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或者以信訪為名,實施其他嚴重擾亂信訪工作秩序、社會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和财産權利等行為的。

  三、具有以下情形的,依法從重處罰:

  (一)去省進京實施上述第二條所列相關違法信訪行為的;

  (二)故意在重大節日、重大活動和重要會議期間到非接待場所實施第二條所列相關違法信訪行為的;

  (三)反複越級信訪、纏訪、鬧訪,或不按規定到信訪接待場所反映問題,滋事擾序,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四)組織、策劃、串聯、煽動、資助違法信訪行為的組織者和骨幹分子;

  (五)對于信訪事項已經依法終結,或已簽訂調解法律文書或息訴罷訪承諾書(協議書),仍就同一信訪事項進行信訪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

  (六)曾因違法信訪行為被行政、刑事處罰後,繼續在信訪活動中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

  希望廣大群衆依法理性表達訴求,不支持、不參與、不傳播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自覺維護信訪秩序和社會公共秩序,共同維護安定有序的社會環境。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臨沂市人民檢察院

  臨沂市公安局

  臨沂市司法局

  2022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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